由“辛普森杀妻案”看美国司法制度
本文为大一上选修课《经济法案例教程, 00X180006, 朱箭容》期末考试作业, 成绩72分, 写于 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下午16:34
自上高中以来美国大片看得不少,但对于美国的法律却知之甚少。观看了“辛普森杀妻案”视频后对这个“世纪大审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回去后又在网上看了一些关于这个案子的文章和视频,自此才算对美国司法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当警方接到报案在辛普森前妻家发现凶杀现场时即刻前往辛普森家中并发现一系列证据,事后警方根据这些证据初步断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并签发逮捕令批准逮捕辛普森,而辛普森驾车逃亡这一奇怪举动更加让人民坚信他就是凶手。面对警方公布的一系列包括带血手套、带血袜子在内的“铁证”,几乎全美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是被逮捕后的辛普森拒不承认自己就是杀人凶手,随后以按小时支付酬金花高价聘请律师组成了闻名全美的“梦之队”辩护律师团为自己辩护。我想这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大意为: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这个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条,它保证了被告在宣判之前的公民利益不被剥夺,有足够多的权利为自己争取自由。这才让辛普森有机会光明正大的请律师,而他的律师们也不必背负着为一个罪犯开脱的罪名,他们能在法庭上和代表政府控诉被告的检方们平起平坐,就辛普森是否有罪展开一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较量,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为被告进行辩护。检方也出动了以检察官克拉克为首的强大阵容,值得一提的是女检察官克拉克,她在过去经手的数十个案子中无一败诉的,被称“不打没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的官司”,足见检方势必要把辛普森送入牢狱的决心。再加上辛普森曾是美国橄榄球巨星,这起案子在美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紧接着当地政府从报名参选陪审员的三百多人中选出了十二位陪审员及十二位替补人员,选择陪审员是一件相当重要并且麻烦的事情,因为陪审员拥有案件判决的最终决定权。参选的人员要逐个进行仔细询问,选择标准十分严格,要求不能与案情相关人员有任何的关系,对案件掌握情况及受媒体影响最少且无肤色种族歧视等诸多要求。对于陪审团制度人们争议颇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因为是随机抽选,选出来的人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还有未接受过教育的人,总之五花八门。然而,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有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作案件的最终审判者?更何况这是一个十分发达的现代国家,怎么会落后到依靠"乌合之众”来判案的地步?但是所有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美国人,都知道它的弱点,他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象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 陪审团的选择是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也备受关注。本案的陪审团12人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白人只有1人,而辛普森是黑人,在审判结束后很多人认为辛普森最终能逃脱法律惩罚是由于陪审团中黑人居多以及这些人的明星情结,他们潜意识里就不认为辛普森会是杀人凶手,他们更倾向于辛普森。
案件伊始,辩方信心百倍的摆出警方掌握的在案发现场及辛普森家中发现的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而辩方则根据当时现场拍摄的视频认为警方存在违规搜集证据的情况,不允许部分违规收集的证据作为呈堂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是明确规定的,它保证了被告的相关权利不受侵犯,使得警方在收集证据时操作更加规范且必须具有合法性。反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15日通过、1998年12月16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8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项《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介绍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建立在证据材料的种类划分基础之上,对于非法取得的书面陈述及言词证据明确排除,而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问题却只字未提。我认为这也许不是无意的疏漏,而是一种回避。因此我国在实际操作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面对检方的物证,辩方人员想方设法的推翻,因为美国的法律要求在判案时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否则只能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放被告回家。因此只要推翻辩方的证据就有希望为辛普森争取到无罪。随后辩方对现场重新勘察,对检方物证进行全面检验,最终推翻了所有的物证。面对这一系列变故,检方变得措手不及,陷入了被动地步,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收集新的证据及证人,他们只有这一次机会,因为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即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起诉被告两次,就算被告被无罪释放后承认他就是杀人凶手,警方也只能干看着什么也做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中还有这样一条有趣的规定: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一名警官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最终被发现他有严重的种族歧视,它的证词不予以作为证据呈堂。面对辩方“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犀利盘问时,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尽管可能他这样回答只是为了抵挡更多的问题滔滔而来,但是陪审团们会怎么想自然不言而喻。
自此,辩方已经拿不出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也就到了结案的关键时刻了,陪审团将决定的结果放在档案袋中密封好交给法官,等第二天宣读。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被宣判无罪释放的辛普森回家了,乘坐的也是白色轿车,只不过这次他摘掉了杀人犯的帽子,是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出现的。
历时一年多,这场耗资上千万美元的“世纪大审判”终于结束了,事后辛普森在民事法庭中被判赔偿两位受害人家属共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让人困惑的是既然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为什么还要赔偿给受害者家属,这是因为美国刑事与民事审判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判决,由于部分关键的证据被污染,关键证人证言由于种种原因被否定,刑事上不能判决辛普森有罪,但是民事法庭上的标准和要求相对较低,陪审团判决辛普森为杀人凶手并要求作出赔偿。美国司法实行的是程序正义,相比于判决的公正他更倾向于让更多的人认同判决结果,这也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它的功劳,因为我认为无论多么健全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管中窥豹,从此案中我们足以得知美国司法制度的庞大与完善,实际操作中很合理,运行起来毫不费力,值得我们学习。
辛普森究竟是不是杀人凶手我们今天无从得知,谁是杀人凶手也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从这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美国法律真正将公民权利放在了第一位,并彻底地践行这种信念和保护这种信念的法律。